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8-01-22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专家人才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信息发布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联合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公开或发布是指将可能对行业或会员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

第三条 联合会信息公开的或发布内容分为面向会员公布、面向社会公布和面向上级机关公布三个层级,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对行业或本协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 联合会的财务情况;

(四) 联合会领导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会员名单及重要变动等;

(五) 联合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六)联合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七)联合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八)其他可公开事项。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联合会的持续责任,联合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地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包括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各类形式。

第五条 联合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  联合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联合会建立新闻发布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需在会长授权下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接受采访等方式履行对外信息公开和发布职责。新闻发言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为协会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兼任;

(二)政治可靠,爱党敬业,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

(三)精通业务,了解行业,熟知相关政策法规和协会工作;

(四)思维敏捷,逻辑清晰,表达能力强。

 第八条  信息公开或发布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理规范的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联合会会长或授权代表有权以本会名义接受采访和发布公开信息。

第十条 未经会长授权,联合会领导、秘书处、秘书处工作人员、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及各个工委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联合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四条 联合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联合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收集对联合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用适当的方式告知会员或会员单位。

第十六条 联合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联合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联合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联合会相关人员的失职给本会及行业造成负面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深圳市专家人才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 查看更多内容 相关阅读: